(2015)阳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刘维彬、林思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刘维彬,林思风,秦伟,高焕成,刘惟庆,史保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1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号。负责人:郑磊,行长。被告:刘维彬,农民。被告:林思风,农民。被告:秦伟,农民。被告:高焕成,农民。被告:刘惟庆,农民。被告:史保香,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刘维彬、林思风、秦伟、高焕成、刘惟庆、史保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以被告刘维彬已在公安局刑警队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章元人民陪审员 陈修立人民陪审员 马树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