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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红与杨昌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杨昌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杨昌益,男,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红申请执行杨昌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杨昌益偿还王红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昌益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溪信用社有存款7935.85元,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以(2015)余法执字第129-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款予以冻结,于2015年5月28日以(2015)余法执字第129-2号执行裁定扣划5525元予以执行本案,同时被执行人杨昌益交纳了本案执行费733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