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畅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丁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畅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丁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139号原告重庆市畅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2号楼2339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0679-7。被告丁魏,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建南镇建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畅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丁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畅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畅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畅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55元由原告重庆市畅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祥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