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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景文与李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张XX,女,1985年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银河花园小区,公民身份号码2204021985********。被告李X,男,1984年9月4日生,满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84********。原告张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军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