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3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朱钦然与朱守辉、朱文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钦然,朱守辉,朱文峰,朱红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3174号原告:朱钦然,男,1942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李兴镇西朱村委会西朱**号。身份证号码:3421231942********。委托代理人:王子峰,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守辉,男,1988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朱文峰,男,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朱红伟,男,1997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晓平,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钦然诉被告朱守辉、朱文峰、朱红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钦然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子峰、三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钦然诉称:2014年1月18日,我与本村的朱钦高发生纠纷,朱钦高的侄子朱守辉、朱文峰、朱红伟突然赶到现场,对我进行殴打,致我身体多处受伤,后入太和县第五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我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计36837元。三被告辩称:原告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纠纷是因为原告的辱骂引起的,原告要求的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起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上午11时许,朱钦然因对年的矛盾纠纷与本村的朱钦高发生纠纷,后三被告朱守辉、朱文峰、朱红伟突然赶到现场,对朱钦然进行殴打,致朱钦然身体多处受伤,后入太和县第五人民医院治疗,住院43天,花费医疗费15070.7元,后公安机关对三被告均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朱钦然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3683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医疗费用发票、门诊收费票据、病历记录、身份证、照片、协议书、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安徽泰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调查笔录、庭审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三被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给原告的身体造成轻微伤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的伤属轻微伤,故精神抚慰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为15070.7元,误工费2863.8元(66.58元×43天)、护理费4368.8元(101.6元×43天)、营养费1290元(30元×4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30元×43天)、交通费430元(10元×43天)、后续治疗费4800元,共计30113.3元。三被告辩称的原告有过错,不应当赔偿的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三被告朱守辉、朱文峰、朱红伟共同赔偿原告朱钦然3011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福全审 判 员 赵 雷人民陪审员 韩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红献附本判决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