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荣强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荣强,曾用名李永强,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未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荣强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长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荣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0日10时许,滑县瓦岗寨乡政府工作人员刘某、陈某等人到该乡东大操村李荣强家中催交政策外二胎社会抚养费。在乡政府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和说明执法内容的情况下,被告人李荣强拒不缴纳费用,并拿起一把菜刀向工作人员进行挥舞和言语威胁,之后躲进屋里拒不配合执法,并假装生病进行恐吓,阻碍乡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荣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荣强的妻子秦某及其家人主动缴纳了政策外二胎社会抚养费,并印发悔过书300份在村里予以张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荣强的供述,证人刘某、陈某、李某1、李某2、李某3、彭某的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刀具照片,滑县人口计委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复印件,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滑县瓦岗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悔过书,被告人李荣强的户籍信息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荣强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荣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主动缴纳政策外二胎社会抚养费,并印发张贴悔过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荣强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李荣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荣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庆兵审判员 刘国强审判员 郭选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