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腾飞不予受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51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腾飞,男。委托代理人黄静(上诉人之妻)。上诉人王腾飞因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东民告字第4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腾飞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腾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腾飞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耀明速 录 员 赵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