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渔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素英与淮安市凯成木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英,淮安市凯成木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渔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王素英。委托代理人葛XX。被告淮安市凯成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吴集镇工业集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英诉被告淮安市凯成木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李继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