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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岳明与朱爱珍、李军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岳明,朱爱珍,李军良,钱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李岳明。被执行人朱爱珍。被执行人李军良。被执行人钱建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沈商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朱爱珍、李军良、钱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借款、利息等共计121777.86元及执行费17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爱珍、李军良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沈荡镇镇中北路121号民旺花苑5幢304室(产权证号:0919**)的房屋[详见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和诚估字(2015)第TY-002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爱珍、李军良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沈荡镇镇中北路121号民旺花苑5幢304室(产权证号:0919**)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