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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09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1,张×2,廖&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09034号申请人张×1,女,1988年1月6日出生。申请人张×2,男,1961年9月6日出生。申请人廖×,女,1929年3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1、张×2、廖×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朱宗帅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张×1、张×2、廖×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张×2、廖×放弃被继承人马静莉财产,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中国银行账号×××、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北苑支行账号:11-231400460002994、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天通苑西苑分理处账号:11-021800460052457名下财产、大众速腾小轿车(车牌:京QTK1**)一辆遗产继承的权利。二、被继承人马静莉财产: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中国银行账号×××、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北苑支行账号:11-231400460002994、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天通苑西苑分理处账号:11-021800460052457名下财产及大众速腾小轿车(车牌:京QTK1**)一辆由申请人张×1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1、张×2、廖×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编号2015第12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宗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成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