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东龙(厦门)陶磁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东龙(厦门)陶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717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照、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龙(厦门)陶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三社路378-398号。法定代表人梁志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萍,该公司职员。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龙(厦门)陶磁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龙(厦门)陶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珍代理审判员 王铁玲代理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永强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