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执字第006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童宗文申请执行董艾龙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宗文,董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606-1号申请执行人:童宗文,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董艾龙,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171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00元,案件诉讼费3375元,执行费650元,合计540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董艾龙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402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传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