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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涛与被告王通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王通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35号原告马涛,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职保松,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通运,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涛与被告王通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涛负担。审判员  姚素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文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