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涛与被告王通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王通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35号原告马涛,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职保松,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通运,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涛与被告王通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涛负担。审判员 姚素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文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