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黑龙江澳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华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占元、王艳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澳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华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占元,王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澳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泰山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魏国红,经理。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建设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占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占元,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东市场东侧。被执行人王艳君,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丰胡同*****号,现住北京市,准确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黑商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黑龙江澳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华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占元、王艳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澳鑫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多次协商,于2015年4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张卓(王艳君女儿)自愿代王艳君、王占元于协议签订起15日内清偿欠款299万元,另补偿申请执行人澳鑫公司32万元,计331万元(含石牌小区2号楼拍卖款22.7万元)。申请执行人澳鑫公司同意给付该款后将建设大街8号楼门市房归还被执行人王艳君、王占元,将站前大街联合委1953平方米的房产解除他项权。双方于2015年5月7日已按协议履行完毕。至此,王艳君、王占元的赔偿责任解除。经调查,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多年前已解体,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该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第15号文件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黑龙江澳鑫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依据(2010)黑商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华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占元、王艳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鄂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