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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李彩丹与项飞、赖永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丹,项飞,赖永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李彩丹。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飞。被告赖永忠。委托代理人李兴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住所地灌云县胜利西路128号。负责人孙正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建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丹与被告项飞、赖永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彩丹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彩丹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李彩丹负担。审判员  马晓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飞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