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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宁波宏远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宁波市环球宇斯浦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波宏远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宁波市环球宇斯浦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继寿,孙银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宁波宏远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元。委托代理人:杨良增。委托代理人:唐赛光。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代表人:蔡李峰。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宁波市环球宇斯浦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继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继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施继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银雪,职业不详。再审申请人宁波宏远大酒店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宁波市环球宇斯浦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继寿、孙银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宁波宏远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宁波宏远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宏远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奇明审 判 员 车华龙审 判 员 王红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琴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