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非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舒惠方、杨云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非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车站路6号。法定代表人:徐成章,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慧英,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舒惠方。被执行人杨云梅。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舒惠方、杨云梅计划生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丽遂行审字第1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舒惠方、杨云梅需社会抚养费3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舒惠方、杨云梅银行、土地、房管、车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舒惠方、杨云梅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2015)丽遂执非字第17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非字第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林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