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XX涛、杨晓晖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XX涛,杨晓晖,陈国栋,孟春艳,吉明三,徐新丽,吉成三,陈晓霞,谭京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357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秀兰,执行董事。被告XX涛。被告杨晓晖。被告陈国栋。被告孟春艳。被告吉明三。被告徐新丽。被告吉成三。被告陈晓霞。被告谭京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XX涛、杨晓晖、陈国栋、孟春艳、吉明三、徐新丽、吉成三、陈晓霞、谭京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