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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珙县宏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宾市合辉不锈钢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珙县宏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合辉不锈钢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保字第285-1号原告:珙县宏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法定代表人:何刚。被告:宜宾市合辉不锈钢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李永革。本院在审理原告珙县宏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宾市合辉不锈钢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珙县宏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宾市合辉不锈钢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珙县宏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宜宾市合辉不锈钢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