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志明与程仕宏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明,程仕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郑志明被执行人程仕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志明与被执行人程仕宏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03)西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程仕宏负担申请执行人郑志明各项费用38179.52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程仕宏刑满释放后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于2010年3月3日以(2008)庆西执字第1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清理执行积案中,于2015年5月18日以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在恢复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程仕宏因肝腹水已于2009年病故。且被执行人程仕宏生前未结婚,家中现无任何财产及亲属。现因被执行人程仕宏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西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张 超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