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指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指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东仲字第69号裁决书。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东仲字第69号裁决执行一案由河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