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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何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何巍,男,汉族,1987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瑜飞,河南省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广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巍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巍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巍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依法减半收取1970元,原告何巍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