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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执字第253号-4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凤国与岳洪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国,岳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253号-4申请执行人赵凤国。被执行人岳洪霞(岳鸿霞)。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做出的(2012)清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岳洪霞(岳鸿霞)限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洪霞(岳鸿霞)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会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