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丽萍与蔡善跃、李莲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萍,蔡善跃,李莲英,谈其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萍,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蔡善跃,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李莲英,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谈其群,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申请执行人陈丽萍与被执行人蔡善跃、李莲英、谈其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33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蔡善跃、李莲英、谈其群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善跃、李莲英、谈其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善跃、李莲英的银行存款385342.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