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何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111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李萍,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莫群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