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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商立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延江与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周延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立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26521-3,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水路93号。法定代表人于建华,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延江,个体工商户。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延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5)牡商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高法(2000)52号《关于设立绥化人民法院农垦青年人民法庭问题的批复》规定:“农垦系统驻哈企事业单位的民事、经济案件由绥化农垦法院青年人民法庭管辖”、黑法明传(2008)28号文件规定:“诉讼标的额在300万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在农垦辖区的民事、商事案件,由绥化农垦法院青年人民法庭管辖。”上诉人是农垦总局直属企业,工商登记机关为农垦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被上诉人不属于农垦系统,案件争议标的为55507.5元,所以本案应由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青年法庭管辖。请求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5)牡商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青年法庭审理。被上诉人周延江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在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农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宏业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石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