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任川东与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川东,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80号原告任川东,男,汉族,1946年12月8日,住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被告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陈家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川东被告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川东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任川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川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