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3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左丽娜与江苏明城金澍贵金属有限公司、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丽娜,江苏明城金澍贵金属有限公司,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167号原告左丽娜。委托代理人赵祥东,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明城金澍贵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晓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燚,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顾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伟封,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左丽娜诉被告江苏明城金澍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城金澍公司)、被告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圆银泰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后,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为被告明城金澍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客户协议书》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甲方(即被告明城金澍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明城金澍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宁六路XXX号XXX室,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明城金澍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本院依法组织各方进行了管辖听证。原告提交《客户协议书》一份,以证明该协议书第14页第13.3条约定了管辖法院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二被告主张该证据第11页至第14页系伪造,理由为:一、肉眼可见第11页至第14页是一整页,该四页每页抬头部分“明城金澍”字体不符,页码没有居中,中间部分的字体不符,字迹的清晰度也不一样;二、公司名称颜色明显与其他页不一致;三、字体颜色比其他页深;四、第14页关于争议解决与被告明城金澍公司留存的原件不符;五、该4页下方印刷颜色与其他页不同,等等。管辖听证结束后,被告明城金澍公司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原告提交的《客户协议书》进行鉴定。经询问,原告主张该案没有必要进行鉴定,同意将该案移送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客户协议书》有关管辖协议的部分内容真实性存疑,不宜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文代理审判员 李燕代理审判员 赵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