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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桂珍与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珍,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357号原告刘桂珍。被告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刘桂珍诉被告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雪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