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香芹、张盛宇等与台州市黄岩区房地产管理处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芹,张盛宇,张颖平,台州市黄岩区房地产管理处,王飞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黄行初字第19号原告王香芹。原告张盛宇。原告张颖平。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伟卿,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区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天长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际炳,主任。第三人王飞琴。原告王香芹、张盛宇、张颖平不服被告台州市黄岩区房地产管理处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当事人愿意庭外进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芹、张盛宇、张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香芹、张盛宇、张颖平负担。审 判 员 郏金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缪娅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