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继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继锋,周秀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446-1号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徐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创英、萧妙连,分别系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陈继锋,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周秀兰,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继锋、周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秀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秀兰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秀兰的起诉。审判员 吴胜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桂清第页共页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