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金中、李凤芝与陈佐、王艳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中,李凤芝,陈佐,王艳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555号原告:徐金中,农民。原告:李凤芝,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宏志,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佐,农民。被告:王艳平,农民。委托代理人:蔡华荣,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中、李凤芝诉被告陈佐、王艳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中、李凤芝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中、李凤芝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中、李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金中、李凤芝负担。审 判 长 白兴华审 判 员 冯光磊人民陪审员 郭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志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