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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20日。被告卢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2日。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按照当地习俗结婚,在西峪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儿子卢某某出生,现孩子居住在被告家。我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我才发现被告是个不务正业且有赌博恶习、对家庭无责任心的人。为此我经常劝说被告,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架。2009年为了缓和双方的矛盾,我与被告一起外出打工,打工期间,被告仍好吃懒做,我们的矛盾未得到任何缓解。2011年底被告留下一张纸条无端离家出走后,再无影踪。我一直在靠打工维持自己和孩子的生活,被告从未给我和孩子分文生活费。被告的无情无义使我对婚姻失去了信心,我与被告分居已长达三年多,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姻无法再存续下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孩子卢某某由我抚养,被告依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卢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在西和县西峪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5年9月12日生男孩卢某某,2011年年底,双方外出打工期间,被告离开原告,两人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婚姻虽属合法婚姻,但被告2011年年底离家出走之后两人再未共同生活,双方关系名存实亡,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主张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因被告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已当庭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二、男孩卢某某由原告杨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建平审 判 员 : 崔 垚人民陪审员 :孙友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卢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