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293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