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执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颜新明、朱燕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颜新明,朱燕波,曾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210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吴江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颜新明。被执行人朱燕波。被执行人曾庆林。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颜新明、朱燕波、曾庆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重复申请立案了,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云商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静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