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徐清盗窃罪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63号被执行人徐清,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江区。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徐清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财产刑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狱中服刑,且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亚东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