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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终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与关晓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关晓蓬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张兴义,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吴艳峰,该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刘巍,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晓蓬,女,1962年2月12日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李凌锋,吉林赵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关晓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大学第二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巍、吴艳峰,被上诉人关晓蓬的委托代理人李凌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00元退还上诉人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肖 瑶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蓬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