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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甘刑初字第391号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刑初字第39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于彬,系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5)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以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于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承租的某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某号某公建内,设置赌局并为参与赌博人员提供冰毒吸食。2014年10月28日1时许,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椒金山派出所民警对此处进行检查时,将王某某在内的八名赌博、吸毒人员抓获。经检验,陈某、李某某、张某某、鲁某、关某五人尿检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关某、张某某、陈某、郑某、于某某、鲁某、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尿检及吸毒工具照片、罚没赌资收据复印件、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本院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本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冰壶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增兰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人民陪审员  蒋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