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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孙祥芳诉钦易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祥芳,钦易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孙祥芳,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无业,住仁怀市中枢镇人民街11号。身份证号码:522130198104190042。被告钦易,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茅栗镇九龙村台上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201101653。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祥芳诉被告钦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祥芳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自愿与被告和好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孙祥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舟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