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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与朱建文、杨重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朱建文,杨重强,杨召荣,杨召强,朱文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刘强,行长。被执行人:朱建文,农民。被执行人:杨重强,农民。被执行人:杨召荣,农民。被执行人:杨召强,农民。被执行人:朱文起,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建文、杨重强、杨召荣、杨召强、朱文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商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商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9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衍鹏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5月28日地点:阳谷县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鹿伟审判员刘玉胜陪审员乔玉璞书记员:崔衍鹏评议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建文、杨重强、杨召荣、杨召强、朱文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建文、杨重强、杨召荣、杨召强、朱文起暂无可执行财产,我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同意。乔:同意。结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