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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郑超与刘合山、第三人张玉英、山东长正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超,刘合山,张玉英,山东长正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郑超,男,生于1978年8月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身份证号3701231978********。系济南市长清区新城木工厂(注册号37011360016xxxx)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李静,女,生于1976年6月2日,汉族,济南长清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合山,男,生于1959年5月1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李文珍,女,生于1978年7月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第三人张玉英,女,生于1954年1月3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身份证号3701231954********。第三人山东长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昌华,男,生于1964年10月5日,汉族,山东长正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住济南市长清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金明,男,生于1963年10月8日,汉族,山东长正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郑超与被告刘合山、第三人张玉英、山东长正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郑超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超负担。审 判 长  张君凤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