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付邦军与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邦军,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495号申请人付邦军。被执行人李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邦军与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郭述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