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与被告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529号原告潘某,女,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葛某,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屠本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煜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