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487号原告:朱某,职工。被告:吴某,经商。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5月28日,原告朱某以原、被告已自行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50元,减半收取1977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崔 明代理审判员 张秋阳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佳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