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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德文与杨德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文,杨德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302号原告:杨德文。被告:杨德威。原告杨德文诉被告杨德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德文、被告杨德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德威于2014年1月19日向我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借口推脱,至今未还,为此我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元。被告杨德威辩称:我欠原告的借款属实,但现在没钱,我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9日,被告杨德威向原告杨德文借款2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2月1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2015年3月26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00000元。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借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借款给被告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系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德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德文借款200000元。如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秋月人民陪审员  栾枢杰人民陪审员  郭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一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