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上海佳树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许文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佳树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许文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252号原告:上海佳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吴路1500号2幢B277室。法定代表人:刘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方,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镇灿,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5号(A座17层)。法定代表人:张武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丹,该公司员工。被告:许文博。委托代理人:祝永,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佳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许文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佳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佳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505元,由原告上海佳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贾丽秋代理审判员 贾 民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