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贺兰与被告刘海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兰,刘海州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张贺兰,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刘海州,男,汉族,住址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贺兰与被告刘海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贺兰以被告刘海州已将所欠餐饮费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贺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贺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贺兰负担。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