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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贺兰与被告刘海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兰,刘海州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张贺兰,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刘海州,男,汉族,住址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贺兰与被告刘海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贺兰以被告刘海州已将所欠餐饮费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贺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贺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贺兰负担。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