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兴洪申请宣告张军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兴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涪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张兴洪,男,生于1959年5月11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人张兴洪要求宣告张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韬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兴洪以被申请人张军于1987年4月在绵阳市人民公园玩耍时不慎走失,经多方寻找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查找其下落亦没有结果。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张军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张军,男,汉族,生于1984年3月10日,系申请人张兴洪之子。张军于1987年4月在绵阳市人民公园玩耍时不慎走失,经多方寻找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查找其下落亦没有结果,距今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1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张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军走失已逾四年之久,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张军仍无下落,应当宣告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如下:宣告张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韬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人民陪审员 唐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益鹏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