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石培峰与张昌平、宋少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培峰,张昌平,宋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1976号原告石培峰,女,1981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昌平,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宋少红,女,成年,汉族,农民,系被告张昌平之妻。原告石培峰与被告张昌平、宋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培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培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纯代理审判员 王志文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