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万力与被告孙国福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力,孙国福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张 万 力 与 被 告 孙 国 福 林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348号原告:张万力,男,汉族,1968年5月9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松字村,农民。被告:孙国福,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叔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力与被告孙国福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审 判 长 孙 慧人民陪审员 王立峰人民陪审员 张立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领 来源: